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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_常见问题_BB贝博平台登录入口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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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7 作者: 常见问题

  现将《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报告省公安消防总队。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保障和监督公安派出所正确实施消防法律和法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公安派出所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查处违反消防法律和法规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应进行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公安派出所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本辖区内开展的消防执法活动应当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应与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联网,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有关信息应及时录入该系统。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应确定一名副所长主管。公安派出所民警数少于十人的,设兼职消防民警;十人至三十人的,设一名专职消防民警;三十一人及以上的,至少设两名专职消防民警。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情况纳入公安机关综合考评、年度工作考评、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精细化管理考评的范围。考核的详细的细节内容、标准和方法按照省公安厅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对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由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时申报各级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公安派出所还应对辖区乡(镇)、村的公共消防设施做监督检查。

  (二)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查处或者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三)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公安消防队未到场的火灾事故统计。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具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台帐,明确数量、类别、名称、地址、使用性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情况,并如实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公安消防队未到场的火灾事故,应在知晓火灾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填写火灾报告表并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全国火灾统计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不可以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公安派出所民警上岗前的消防业务培训由市州公安机关组织,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和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联合组织考试和发证。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在每年的重要节假日和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期间,应当组织并且开展消防监督抽查。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要不要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利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并附《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责令改正的情况。责令被检查单位改正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按规定填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同时书面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六)项所列的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公安派出所进行配合。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或场所符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的应予临时查封情形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临时查封,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临时查封,公安派出所进行配合。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置;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按照下列要求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地疏散的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行为,应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可以参与属于其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属于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实施的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其检查结果应及时抄送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根据消防法律和法规,可以依法决定实施警告和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使用湖南省公安厅统一制定的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见附件)。

  第二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发现的应当给予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的消防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民警名单应于每年1月底前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消防监督档案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将所有法律文书分类存档并制作专卷。

  设有专职消防民警的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按照省公安消防总队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单位和个人消防执法档案。

  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应根据消防监督工作的实际要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并应参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A502)配备必要的消防监督检查装备,提高消防监督检查的科技含量。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定期对消防监督工作进行自查,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主动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开展的消防监督工作检查考评,并应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民警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消防监督行为不当的,主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有以下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四)利用消防监督职权对用户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实施工程单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保养单位的;

  第三十四条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消防安全责任参照本规定中的单位做消防监督管理:

  (三)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层数两层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场所的。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5月1日湖南省公安厅发布的《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和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公通[2009]93号)中关于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废止。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相配套的法律文书。

  2、文书可依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或者制作统一的计算机模板。除特别要求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文书页边尺寸: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文书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印制文书使用的文字应符合国家标准。

  3、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者使用计算机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完整、准确;不需填写的,应划去。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派出所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派出所名称。“(公安派出所印章)”处,不印制文字,由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派出所加盖印章。

  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有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6、文书中注明签名或者签收的地方应由本人签名并注明时间,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盖单位公章。拒绝签名的,应注明。

  7、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的内容可供选择,在填写使用文书时要将不用的部分不打印或者划去。文书中的“□”,属于选项判断,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8、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应在相应的空白处写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9、式样一、式样二中的“下列第项”横线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序号,同时在下列所选中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序号前“□”内画“√”,两者要对应。填写时从横线左侧紧凑填写序号,完毕后划“/”线中止;如无此选项中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则直接在横线左侧划“/”。

  10、《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式样一)是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制作的文字记录。“单位性质”栏填写单位的使用性质,如医院、学校、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生产企业等;“建筑面积”栏填写单位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建筑高度”栏填写单位所在建筑的总体高度。

  11、《责令改正通知书》(式样二)是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发现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需要责令改正时当场填发的法律文书。抬头横线“”处填写责令改正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名称;“我”横线处填写做出责令改正决定的公安派出所的名称。

  1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三)是公安派出所决定对当事人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使用的法律文书。文书中的“编号”可以与公安派出所别的类型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同编号。“案由”处填写省公安消防总队规定的案由名称;“被处罚人(单位)”处填写被处罚公司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被处罚人姓名、居住地址和身份证号码;“现查明”处填写单位或个人实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以上事实有”处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或现场照片等证据名称;“根据”处填写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依据;“决定给予”处填写给予的具体消防行政处罚名称;“收到本决定书六十日内向”处填写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的名称;“可以依法向”处填写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的具体名称。

  5、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

  □3、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利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

  年月日对你单位做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下列第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

  □12.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公安部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7 作者: 常见问题

  现将《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报告省公安消防总队。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保障和监督公安派出所正确实施消防法律和法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公安派出所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查处违反消防法律和法规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应进行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公安派出所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本辖区内开展的消防执法活动应当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应与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联网,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有关信息应及时录入该系统。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应确定一名副所长主管。公安派出所民警数少于十人的,设兼职消防民警;十人至三十人的,设一名专职消防民警;三十一人及以上的,至少设两名专职消防民警。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情况纳入公安机关综合考评、年度工作考评、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精细化管理考评的范围。考核的详细的细节内容、标准和方法按照省公安厅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对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由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时申报各级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公安派出所还应对辖区乡(镇)、村的公共消防设施做监督检查。

  (二)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查处或者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三)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公安消防队未到场的火灾事故统计。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具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台帐,明确数量、类别、名称、地址、使用性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情况,并如实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公安消防队未到场的火灾事故,应在知晓火灾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填写火灾报告表并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全国火灾统计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不可以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公安派出所民警上岗前的消防业务培训由市州公安机关组织,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和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联合组织考试和发证。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在每年的重要节假日和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期间,应当组织并且开展消防监督抽查。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要不要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利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并附《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责令改正的情况。责令被检查单位改正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按规定填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同时书面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六)项所列的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公安派出所进行配合。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或场所符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的应予临时查封情形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临时查封,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临时查封,公安派出所进行配合。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置;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按照下列要求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地疏散的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行为,应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可以参与属于其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属于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实施的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其检查结果应及时抄送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根据消防法律和法规,可以依法决定实施警告和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使用湖南省公安厅统一制定的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见附件)。

  第二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发现的应当给予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的消防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民警名单应于每年1月底前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消防监督档案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将所有法律文书分类存档并制作专卷。

  设有专职消防民警的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按照省公安消防总队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单位和个人消防执法档案。

  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应根据消防监督工作的实际要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并应参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A502)配备必要的消防监督检查装备,提高消防监督检查的科技含量。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定期对消防监督工作进行自查,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主动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开展的消防监督工作检查考评,并应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民警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消防监督行为不当的,主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有以下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四)利用消防监督职权对用户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实施工程单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保养单位的;

  第三十四条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消防安全责任参照本规定中的单位做消防监督管理:

  (三)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层数两层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场所的。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5月1日湖南省公安厅发布的《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和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公通[2009]93号)中关于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废止。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相配套的法律文书。

  2、文书可依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或者制作统一的计算机模板。除特别要求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文书页边尺寸: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文书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印制文书使用的文字应符合国家标准。

  3、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者使用计算机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完整、准确;不需填写的,应划去。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派出所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派出所名称。“(公安派出所印章)”处,不印制文字,由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派出所加盖印章。

  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有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6、文书中注明签名或者签收的地方应由本人签名并注明时间,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盖单位公章。拒绝签名的,应注明。

  7、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的内容可供选择,在填写使用文书时要将不用的部分不打印或者划去。文书中的“□”,属于选项判断,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8、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应在相应的空白处写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9、式样一、式样二中的“下列第项”横线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序号,同时在下列所选中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序号前“□”内画“√”,两者要对应。填写时从横线左侧紧凑填写序号,完毕后划“/”线中止;如无此选项中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则直接在横线左侧划“/”。

  10、《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式样一)是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制作的文字记录。“单位性质”栏填写单位的使用性质,如医院、学校、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生产企业等;“建筑面积”栏填写单位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建筑高度”栏填写单位所在建筑的总体高度。

  11、《责令改正通知书》(式样二)是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发现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需要责令改正时当场填发的法律文书。抬头横线“”处填写责令改正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名称;“我”横线处填写做出责令改正决定的公安派出所的名称。

  1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三)是公安派出所决定对当事人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使用的法律文书。文书中的“编号”可以与公安派出所别的类型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同编号。“案由”处填写省公安消防总队规定的案由名称;“被处罚人(单位)”处填写被处罚公司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被处罚人姓名、居住地址和身份证号码;“现查明”处填写单位或个人实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以上事实有”处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或现场照片等证据名称;“根据”处填写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依据;“决定给予”处填写给予的具体消防行政处罚名称;“收到本决定书六十日内向”处填写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的名称;“可以依法向”处填写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的具体名称。

  5、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

  □3、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利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

  年月日对你单位做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下列第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

  □12.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公安部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